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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商报 2021-09-14 17:52:41

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在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本报今日刊登5起案例以飨读者,另外5起案例详见下期《中国商报·法治周刊》。

1重庆力帆及子公司

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分别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截至2020年评估基准日,力帆股份及其10家全资子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77.15亿余元;截至2020年11月,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267.71亿余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力帆股份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65%。

【裁判结果】

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重庆五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决定力帆股份及10家全资子公司继续营业,同时从2020年8月开始,指导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确定国有投资平台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战略投资人。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10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庆五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今年2月,重庆五中院作出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力帆股份司法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重庆五中院在该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创新采用“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的模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形成了推动企业重生的双重“驱动力”,即:一方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立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重整,为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将传统的汽车、摩托车制造业务升级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经过司法重整,助力力帆股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了对力帆股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ST力帆”现已更名为“力帆科技”,截至今年8月27日,总市值280.35亿元。力帆股份及10家子公司也都实现了扭亏为盈,全面实现了企业脱困重生。

2柳州正菱及关联企业

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成立于2003年的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集团),曾两度入选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然而,由于经营扩张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亏损,以2014年5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宣布对正菱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为标志,开始爆发严重债务危机。正菱集团与53家关联公司陷入大量诉讼纠纷,涉债总额超过380亿元,诉讼纠纷除了广西,还涉及江苏、福建、湖南等全国多个地区。由于诉讼纠纷,导致其资产全部被查封,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解决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柳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未取得预期效果。2018年,由于各方强烈要求,柳州市委、市政府建议由高级法院受理本案以便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协调、整体把控,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也达成共识请求由高级法院受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以该案属于全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裁定予以受理。

【裁判结果】

2018年12月,广西高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将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为本案重整投资人程序合法。投资人共计投入36亿元用以清偿本案各类债务和费用,实现了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清偿率100%。2019年1月,广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该司法重整案圆满审结。

【典型意义】

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是全国首例由高级法院受理的54名关联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广西高院仅用时6个多月,实现债权人会议高票赞成通过了相关重整计划草案。目前,管理人已与投资方完成资产交接,投资方已按重整计划草案约定时间支付了投资款。该案成功化解债务总额超过380亿元,涉及不含劳动债权的债权人多达2039人,盘活破产企业资产价值约150亿元,化解诉讼案件约470件,涉案金额约77亿元。取得了四方面突出成效:一是涉案26家金融机构债权全额或高额清偿,维护了地区金融安全;二是税务债权全额清偿,确保了国家税收和税源稳定;三是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保障了职工基本生存权,同时1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清偿,确保了1922笔普通债权中每个债权人都有收获;四是解决执行案件2300余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新路径。

该案的典型意义有三:第一,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公平保障更多债权人利益,在保障抵押担保债权人权益前提下,以12亿元重整资金专门解决非担保债权,使得破产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人均得到全额清偿。第二,高质量审结、高效实践了多个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模式。为利于整合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关联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均向法院明确表示合并受理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并书面请求合并受理,广西高院将54名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仅用6个多月彻底解决了困扰5年多的社会问题,是实质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好的标杆示范意义。第三,盘活生产型企业和土地类资产,助力地方经济增长。对具备基本盘活条件的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维修、升级改造等方式增加资产储备价值,引入战略投资者从根本“救活”企业。截至2020年12月,企业经营实现收入61550万元。对重整项目资产中的土地类资产,积极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打造品质楼盘,促成项目落地。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对老旧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改善地块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打造城市新风貌。

3江苏刚松公司

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产品远销海外,与部分世界500强企业有长期稳定合作。2018年,由于经营不善,加之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导致刚松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于当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松公司破产清算案。

【裁判结果】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刚松公司虽已停止生产经营一年多,但其具有医用口罩的生产资质和生产所需的无尘车间。2020年春节期间,吴江区法院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主动与辖区政府沟通并进行实地调查,指导管理人以招募同业投资人的方式恢复经营。在辖区政府的协调下,刚松公司厂区恢复水电,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重整价值日益显现。2020年4月,吴江区法院通过在线拍卖平台以4880万元的价格确定刚松公司重整投资人,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24%。吴江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刚松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2019年12月,刚松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夕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既对防疫物资提出了需求,也给主业生产防疫物资的刚松公司带来了转机。吴江区法院在已有投资人报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假马”竞标规则系指由破产企业选择一家有兴趣的买受人设定最低竞买价格,其他潜在竞买人不能提出低于该价格的收购价。吴江区法院创造性地运用该规则,并借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大可能保障了破产企业的权益,同时也降低了破产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本案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17天,至最终网络拍卖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刚松公司司法重整案的办案思路和办理结果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主题。

4华融信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3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园华盛)(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贷款4.1亿元,贷款期限30个月,并就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20日,梅园华盛与华融信托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梅园华盛根据贷款发放进度分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后因梅园华盛未能如期还款,华融信托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令梅园华盛向华融信托支付借款本金3.893亿元及利息,以及按日0.0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按借款总额支付20%的违约金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华融信托不能举证证明其为梅园华盛提供了何种具体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当认定其未提供。结合贷款实际发放和梅园华盛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财务顾问费用分期支付之时,华融信托的贷款尚未发放完成,应当认定案涉3405万元财务顾问费为预先收取的利息,并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另外,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的前24个月按12%计息,后6个月按14%计息,逾期贷款本金按贷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贷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复利;不按约定归集资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的0.05%按日计收违约金(年化为18%),未及时偿还全部借款的,还应另行支付已发放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加上作为“砍头息”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的8.3%,贷款人华融信托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调减。

【典型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取缔非法收入,切实降低实体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该案贷款人共计借出款项4.098亿元,同时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在每次放款前均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头息”,共计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的8.3%。二审法院因贷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借款人具体提供了何种财务顾问服务,故认定其实际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将收取的高额财务顾问费用认定为以顾问费名义预先收取利息,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同时,原借款合同约定了非常复杂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给实体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违约负担。二审依法予以调整,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共同富裕的理念,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5镇江山水湾公司土地

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湾公司)与该区前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多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先期承包该村近900亩土地,计划投资4.45亿元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合同签订后,山水湾公司已先后投入3亿余元用于拆迁、道路、机耕道、土地整形、生态沟渠、日光温室、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由于山水湾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山水湾公司自2015年起开始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2016年度的土地承包使用费由前隍村村委会提供担保,山水湾公司向他人借款后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发放给各农户;2017年度土地承包使用费由山水湾公司向前隍村村委会借款70万元向各农户发放;2017年年底起,前隍村村委会又多次向山水湾公司催要2018年度的土地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承租的近900亩土地。

【裁判结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山水湾公司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水湾公司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项目规划许可,并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本案山水湾公司的违约并未根本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二审法院积极与前隍村村委会沟通,分析山水湾公司运营给村集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最终村委会同意就合同继续履行与山水湾公司进行协商。之后,法院又积极联系山水湾公司,提出改善经营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工作,最终村委会与山水湾公司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山水湾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

【典型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着眼,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人民法院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精准对接脱贫地区司法需求,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身乡村振兴,实现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阶段“万企兴万村”的有效衔接。本案山水湾公司开发项目包括田园综合体、文旅、康养等,为附近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支付给村委会的租金增加了部分农户收入,并带动整个乡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但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以致产生诉讼。二审法院镇江中院从振兴乡村经济出发,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为企业经营献言献策、消除后顾之忧,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

(记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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