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对相关领域、特殊时期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救助支持
发布日期: 2020-07-29 11:16:39 来源: 北京商报

7月28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拟通过首贷续贷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调高政府采购比例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影响,将对相关领域、特殊时期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救助支持。

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着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修订草案》要求切实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关键作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坚持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业务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同时,设立中小企业风险代偿补偿资金,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内容,规定,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和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北京市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应付款方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2019年底,北京市率先成立了国内首个企业续贷受理中心,解决“过桥”“倒贷”问题。今年4月又成立了首贷服务中心,通过各种政策和信息资源的集成协作,为民营、科创和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提供快捷通道。《修订草案》肯定此项工作机制创新,明确了具体形式和服务内容,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开展首贷、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提供信息查验、受理、涉企政务数据支持等服务。同时,对开展首贷和无还本续贷业务给予担保优惠费率支持,对通过首贷服务中心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此外,为进一步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畅通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成长上升通道,《修订草案》规定,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融资、发展,打造本市企业资源聚集与政策综合运用平台,设立专精特新板,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入新三板市场发展。

建立应急救助制度

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修订草案》明确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救助制度,规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产业安全等突发事件,且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给予税费减免、研发补助、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政府采购等专项政策扶持。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张伯旭在《修订草案》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创业活跃度持续提高,技术变革、消费升级对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产业形态带来较大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需要以条例修订为契机,积极作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精准施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信息碎片化,新出台的政策不好找不会用怎么办?《修订草案》提出,强化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各类信息集成、数据集成、服务集成,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尽可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全部政务服务,以及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的具体途径和链接。

《修订草案》调高了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服务的比例,规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国家相关规定的上述两项指标分别为30%和60%。此外,本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在应用场景支持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本市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医药健康、政务、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应用示范。同时,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树立对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对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失败、失误的情形,予以理解和包容。

创业人才拟享落户支持

为更好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资源短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产业化扶持内容,规定,本市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创业扶持。服务目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编制,并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在人才保障方面,针对中小企业人才“引进难”“落户难”等实际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对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创业管理、高技能等人才给予资金、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给予办理居住证积分加分、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轮候优先或者直接落户。

科技创新券是针对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中小企业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将采用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对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中小企业、创业者给予补助。采用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对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检测试制、信息化、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服务的同时,要通过补贴、托管、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提供保费补贴。特别的是,明确本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护发明专利的费用予以减免,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能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轻装上阵”。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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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7月28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特别提出,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此外,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有“自我防护”、配合“居家观察”的责任,有权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报告,而一旦出现故意传谣、撕扯医务人员或社区工作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则可能受罚甚至入刑。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故意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

此外,在当天首次审议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中医药草案》)也提到,拟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在二级以上中医院建立感染疾病科,设立发热门诊,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中医药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调整、完善其布局和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至少一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此外,应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应急救援队伍。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应急救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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