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鄞州银行
发布日期: 2021-12-08 12:01: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北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北银罚字〔2021〕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存在调查统计业务虚报金融统计资料、反洗钱业务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于2021年12月2日对该行作出行政处罚。

对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调查统计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该行反洗钱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人民币25.2万元罚款。

北银罚字〔2021〕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董宏军为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分管反洗钱工作。董宏军存在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于2021年12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2%。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金融 统计 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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