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被责令改正 基金销售违规
发布日期: 2022-01-10 16:54:3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存在两方面问题;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客户在你行购买基金产品时,你行未对其进行风险测评,未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宁夏证监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客户在你行购买基金产品时,你行未对其进行风险测评,未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

关键词: 证券 措施 行政 基金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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